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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常见问题、电子数据常见问题听证会材料(刑事律师必读)

发布时间:2023-04-16 23:08:20 浏览:272

刑事诉讼证据常见问题——庭审材料、电子数据常见问题(刑事律师必读)
关于音频材料和电子数据的常见问题
1.证据来源不明确,收集程序不规范
未标明所收集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来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未标明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存储载体的来源,包括未经过侦查、检查、扣押等法定程序,未标明存储载体的存储和存储;其次,录音材料、电子数据的获取和制作过程没有得到充分的说明,如果没有规定来电者、来电时间、程序,数据光盘制作也不规范。

2.听力材料,电子数据提取不及时,内容不完整
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机关依法取得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但由于视听资料和数字数据的延迟取得,由于保存时间有限等客观原因,原始证据材料无法检索,在某些情况中,侦查机关在确认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将注意力集中在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上,因此忽视了其他重要证据的获取,直接导致案件的原因和结果无法查明,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
3.听力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换不规范
侦查机关在依法取得试听材料后,出于办案目的,将改变部分试听材料的格式,例如,将部分试听资料的截图附在案卷中作为证据,将网络聊天内容排版、打印、整理成文字材料。应当客观记录材料的受让人和转换方法,并与当事人核实转换后的材料。
4.听力材料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验证
在获取和制作审计材料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方便办案,往往采取简化审计材料和电子数据的流程,这种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会影响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在电子数据的收集、制作和记录过程中,由于调查人员和认证人员的收集程序和制作方法,数据会被删除,这将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5.电子数据提取和检查不规范
电子数据的恢复和提取应采用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司法部等权威机构的标准,提取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他们应按照相同的标准和操作程序多次提取电子数据,数据应该是稳定和一致的。如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同,操作程序会发生变化,这将直接影响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
6.关于法医证据的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了技术调查,但很少在案卷中反映出来,而且可能证据不足。通过技术侦查案件,同样需要以法律形式反映这类证据。有些证据可以在法庭外核实。可以建议将证据单独成册,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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