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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行政诉讼复查后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7:49 浏览:215

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 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 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两种处理:

  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分类: 诉讼常识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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