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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7:36 浏览:117

涉外行政诉讼除应遵循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涉外行政诉讼有两项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同样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应承担的同样的诉讼义务。它是处理国际关系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它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他国进行行政诉讼提供了可靠保障。应当指出的是,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适用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法律上实体权利是否同等取决于实体法的具体规定。

  (二)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对其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同样的限制。主权国家在处理相互之间的有关事务时,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这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就是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1.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这是国家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2.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相互对等。“相互对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积极方面的对等。即外国公民、组织同本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诉讼权利,承担同等诉讼义务,不加歧视和限制。(2)消极方面的对等。即外国法院如果对本国公民、组织的诉权加以限制,本国法院也采取相应措施对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与维护国家主权尊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各国在司法活动中真正实现平等互惠。

分类: 诉讼常识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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