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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怎么体现?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7:34 浏览:110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为民事争议的双方主体,行政诉讼的原告既可能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可能是附带民事诉讼法的被告。但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方当事人,因为行政机关并非民事争议的主体。并且应严格区分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二者既不能互相混淆,更不能互相代替。《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如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他第三人的人可以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目的是为了使法院所作出的行政判决可能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它同《解释》中的第12条规定是截然不一样的,而本条中的规定,有可能存在附带民事诉讼。

分类: 诉讼常识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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