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1:11 浏览:220
刑法条文释义_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六十八条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_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即故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的行为,且这种阻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的。“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施以捆绑、伤害、殴打等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3、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军人。
4、受到阻碍的必须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需强调两点_一是如果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擅用、超越职权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抵制的,不是本条所说的阻碍。二是阻碍的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犯罪。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_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出于过失,尽管在客观上也阻碍了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也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的行为。这里并未规定阻碍所必需的手段,也就是无论行为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还是采取种种非暴力的手段设置各种阻碍,制造各种困难等方式均构成这里规定的阻碍。
3、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对武装部队的整体,而不是武装部队中的某个人。
4、受到阻碍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如不是军事行动,则不构成本罪。
5、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对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