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1:10 浏览:505
刑法条文释义_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行为人主观上应是持故意的心态,如果是出于过失,尽管在客观上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破坏军事通信遭到破坏,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2、 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破坏的行为。军事设施、武器装备是否完好无损,军事通信是否畅通无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利益。因此,对采取任何手段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包括以各种手段和方法进行包括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设施本身的破坏,也包括对其正常功能和作用的损坏。
3、 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件、部件,应视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指《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设施,即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通信设备、通信枢纽等。
4、只要是实施了破坏行为就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并不要求破坏行为造成一定的后果。
本条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规定了三个处罚档次_即对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规定,战时从重处罚。“重要武器装备”是指战略导弹及其他导弹武器系统、一飞机、直升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一定吨位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较大毫米以_[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较大功率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较大功率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大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等。这里规定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领受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