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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监护人不服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7:15 浏览:129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条的规定,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关于具体操作,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消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消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条的规定,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关于具体操作,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消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如果判决是撤消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分类: 诉讼常识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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