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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41:06 浏览:211
刑法条文释义_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一、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非法制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一、变造、买卖、盗窃、抢夺”的行为,这些行为前面都有解释,这里不再赘述。
3、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不是一般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不在此范围内。“公文”是指在执行公务活动当中或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活动中所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公函、通告、命令等公务文件。“证件”是指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证件、通行证件以及一些特别证件。“印章”是指武装部队用于各种公务性文件、公函、命令、通告等文件中能够代表部队的印章。
4、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实践中,这一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联系,成为犯罪分子进行其他犯罪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定罪处刑。
根据本条规定,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非法制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用以证明武装部队人员身份的专用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是为便于社会外界识别,表明武装部队身份,用于执行部队公务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任何非法制造、买卖的行为都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利益,必须予以惩处。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_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以上非法制造、买卖的行为。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由国家指定的厂家生产,任何厂家、个人非经指定不得从事生产、制造活动。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不是一般商品,不得自由买卖。“非法制造”包括无权制造的单位私自制造,也包括有权制造的单位不按规定,擅自超量制造。
3、犯罪对象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这里武装部’队的含义与前面相同。“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专用标志”是指除车辆号牌以外的其他武装部队专用的各种标志。如军衔、军徽、臂章以及特种部队或者某些部队执行特别任务时专用的特别标志等。
4、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大批量地非法制造或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的行为。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处罚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制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的犯罪主体,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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