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常识 >民事诉讼>全文

哪里做收养公证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6:46 浏览:133

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 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 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分类: 诉讼常识 民事诉讼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