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常识 >民事诉讼>全文

办理法援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6:42 浏览:119

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行为,因此办理这类案件被明确禁止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

  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如果存在收取财物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于律师的处罚更为严重,根据条例,还可以并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分类: 诉讼常识 民事诉讼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