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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后死亡对继承有影响吗?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4:54 浏览:120

首先,关于胎儿有继承权的问题。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其次,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因此,胎儿出生后死亡属于第二种情况,为婴儿保留的份额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分类: 经济常识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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