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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辩护律师_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中国聘请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7:22 浏览:944

涉外刑事辩护律师_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中国聘请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以下相关几个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3、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4、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作适当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侵害的利益或对象比较重大,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省市全局的利益时,或者需要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开展调查而且涉及参诉人员范围很广时,可以酌情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审判。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少出现的。绝大多数的此类案件应当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由于外国人在我境外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我国任何一个法院的辖区内,所以无法根据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原则来确定由哪一地的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可以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参照以下条件聘请刑事辩护律师

1、应当委托或者聘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2、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担任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外国籍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待其办理委托辩护人事宜时,应当提供与该外国籍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4、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外国籍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意见,或者由法官将其口头意见记录在卷并由其签名后,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予以准许。

5、外国籍被告人与中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力一致,驻华领事馆可以行使领事保护权的职责,为外国籍被告人委托聘请辩护人。

6、外国籍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盲、聋、哑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开庭审理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外国籍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待其办理委托事宜提供的与该国籍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文件,应当经被告人国籍国公证机关的证明、该国外交机构或者其授权机关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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