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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06:48 浏览:905
监察委办案常用文书范文参考_行政处分决定书
一、标题
一般由受处分人的姓名、处分种类及文种组成。如:《关于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二、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被处分人所任职务一项,主要应写明被处分人现任的职务。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在任现职期间发生的,应写明违纪行为发生时所担任的职务及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已经离退休的,应写明离退休的时间及当时所任的职务。被处分人是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也应写明。被处分人曾经受过处分或刑罚处罚的,应写明被处分人何时因何原因,受到何种处分或刑罚处罚。
三、违纪事实
行政处分决定书中的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监察机关审定,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叙述违纪事实时,应根据违纪构成要件,完整表达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写明。
违纪事实中如果有涉及党和国家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不要详加描述,应主要围绕被处分人的违纪行为概述事实经过。在叙述中应尽量避免涉及他人,如果必须出现相关人员的姓名时,可保留其姓氏隐去人名,如用张××、杨××。
四、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应写明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法律法规依据。应用概括、规范的用语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给予的处分种类及定性量纪的法规依据,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完整引用题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要写明是所撤销的具体职务。对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后生效的处分决定,应写明批准的机关及时间。如果有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等行政处罚事项的,应一并写明。
五、结束语
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有最终决定权或批准权的机关决定或批准的时间)。同时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写明:“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六、署名
行政处分决定书应署发文的监察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成文日期应署监察机关领导签批的日期,应写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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