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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06:02 浏览:50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一、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注意罪刑相适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该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公共交通安全所带来的危险程度。因此,量刑时要考虑醉驾者的醉酒程度,醉驾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醉驾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被告人是否因酒驾或者醉驾受过行政处罚,被告人是否有自首、赔偿等情节,根据被告人醉驾行为危险性的大小区别处罚,罚当其罪。
二、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从我市的情况看,公安机关一般都对被告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或者在被告人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进入二审期间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各院要依法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对宣判后判决已生效的案件要及时送交执行。
三、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罪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罪作出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案例。为了我市法院的量刑平衡,市高院选择了我市判决已生效的部分危险驾驶案例,供各院在审理时予以参考(见附件)。今后各院受理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后,按照大要案报告制度报送市高院。特此通知。
附:醉酒驾车案例汇编
按: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起,我市法院陆续审结了一些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现从判决已生效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选择部分案例,供各院参考。
一、被告人袁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袁某某于2011年5月2日23时许,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PCxxxx)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京沪高速公路出京方向大羊坊收费站时,被朝阳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华某某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
判决结果: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5月2日凌晨1时53分许,酒后驾驶昌河牌轿车(车牌号:京JKxxxx)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便门桥上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
判决结果: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5月17日1时许,酒后驾驶帕萨特牌轿车(车牌号:蒙Kxxxxx)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德胜门安德路西口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府右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9.2mg/100ml。
判决结果: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被告人高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2011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本田奥德赛牌小轿车(车牌号:京PWJxxx)行驶至本市石景山区上庄大街鲁谷东街北口迤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2mg/100ml。经查,高某于2008年11月因饮酒驾驶车辆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扣6分,罚款500元。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被告人常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2011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一辆四轮农用机动车(车牌号:河北Gxxxxx,已作废)自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行驶至上庄镇南玉河村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3mg/100ml。经查,常某某于2007年6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10日,暂扣驾驶证5个月,罚款人民币1800元。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被告人祝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祝某某于2011年5月9日8时许,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径本市朝阳区燕丰商场路口南侧时与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祝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5. 0mg/100ml。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七、被告人郭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郭某某于2011年5月18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冀TH3705)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县滨河大桥时,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5mg/100ml。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八、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2011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本田思域牌小轿车(车牌号:京Lxxxxx)行驶至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市检一分院南口时,与单强驾驶的奔驰牌小轿车(车牌号:京NIAxxx)发生剐蹭。后奔驰车乘车人周某某报警,刘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刘某某有酒驾嫌疑,后经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4mg/100ml,属醉酒驾驶。当日,民警将其传唤到石景山交通支队审查。
判决结果: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九、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5月1日7时30分,酒后驾驶“仙达”牌大型汽车(车牌号:京AExxxx)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海子村口东侧,汽车右侧撞到公路南侧树木后侧翻入公路南侧路沟内,造成车辆损坏。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 lmg/l00ml。
判决结果: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十、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于2011年5月7日0时许,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客车(车牌号:京PS0U60)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中路中铁十六局路口时,车辆前部与一出租车尾部相撞,致使该出租车又与前方另一出租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被告人郑某某后被查获归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4mg/100ml。
判决结果: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十一、被告人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2011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京NXSxxx),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
判决结果: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十二、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案件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5月20日16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时风牌三轮农用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熊南路北独乐河村南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接触,致王某某及乘车人田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田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暂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50.3mg/100ml。
判决结果: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十三、被告人史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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