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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3:05 浏览:132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分类: 经济常识 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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