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3 01:05:43 浏览:440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_最新北京市刑事立案量刑标准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2】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6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1】【13】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6万元)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1】【5】【31】
(一)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四、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1】【3】【12】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情形:(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抢夺罪(刑法第267条)【1】【4】【9】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六、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5】
(一)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认定为聚众哄抢“数额较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的,认定为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侵占罪(刑法第270条)【5】
(一)侵占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认定为侵占“数额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
(二)侵占他人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侵占“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5】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注:根据《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标准(一)》(2008)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上)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6】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为起点,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6】
(一)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37】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37】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37】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四款)【37】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条)【3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3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十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1】【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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