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0:39 浏览:612
刑法条文释义_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中主管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工作人员。“解救要求”、“举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不进行解救”是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人的解救要求和举报置之不理,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诊、推延解救工作。“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因而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引起其他恶性案件发生的情形。目前,检察机关掌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_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本款规定,对犯本款之罪的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是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犯罪。
“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给解救工作设置障碍,或者利用自己的身份、权力,阻止和干扰解救工作的进行。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解救工作的正常进行,极大地破坏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本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本款规定,具有“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行为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都要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检察机关掌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_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