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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利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2:17 浏览:119

因下列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

  二、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制作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护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分类: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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