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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4:39 浏览:33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海关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 刑事法规 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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