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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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复制是指制作一件或多件某种录音录像的复版。发行是指将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者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使原作品或表演转换为录音录像制品,通常是先制作母带,然后用母带成批复制。通过复制和发行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从中获得收益。由于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量直接关系制作者的经济利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录音录像的制作者应当享有对其制品复制发行的控制权,录音录像制品公之于众后,他人未经许可不能复制发行。比如,我国某音像公司制作了一套“中国民族器乐名曲”的录音带,在国内很畅销,另一家公司如果想复制发行这套录音带,就应当取得制作该录音带的音像公司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目前,一些音像制作公司为防止他人擅自复制其录音录像制品,在其出版的录音录像带上标明“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但盗版现象仍十分猖獗,一盘内容受欢迎的录音录像带刚刚上市,马上就有大批劣质复制品出现。这种状况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冲击了合法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发行,使音像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的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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