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全文

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或准予注册作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1:56 浏览:187

对予以核准注册的规定是: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这里的裁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商标局作出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准予被异议的商标取得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进行公告。对不予核准注册的规定是:经裁定异议成立的。这里的裁定也同样包括上述两种情况。裁定异议成立的,则不予核准注册。

分类: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钟其胜 律师

    刑事上诉,刑事自诉,

    13503053170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