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全文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宣告已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无效?什么人有权提出请求?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1:43 浏览:115

已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宣告其无效:(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起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无效。

  [法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分类: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