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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他人抢注,还能继续使用?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1:40 浏览:111

咨询:我公司是一家拥有多家连锁店的餐饮企业,自开业以来,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在电视台、报纸、街边霓虹灯等媒体上大量作广告,消费者口碑较好,因此在餐饮行业内小有名气。但近日,我公司将店铺招牌文字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发现已被本地同行抢先成功注册了。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招牌?

      回复: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如果他人注册的该商标仍然合法有效存在,你公司就不能继续使用这个招牌了。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你公司使用的店招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如果你公司希望继续使用这个招牌,建议你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申请。不过,你公司必须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你公司使用该商标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而且还要证明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同时还要建议你公司必须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没有撤销该注册商标,你公司还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另外,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即我国《商标法》实行在先申请注册为原则、在先使用为补充的制度。如欲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尽早申请注册,以免被他人抢先注册。 咨询:我公司是一家拥有多家连锁店的餐饮企业,自开业以来,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在电视台、报纸、街边霓虹灯等媒体上大量作广告,消费者口碑较好,因此在餐饮行业内小有名气。但近日,我公司将店铺招牌文字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发现已被本地同行抢先成功注册了。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招牌?

回复: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如果他人注册的该商标仍然合法有效存在,你公司就不能继续使用这个招牌了。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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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使用的店招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如果你公司希望继续使用这个招牌,建议你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申请。不过,你公司必须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你公司使用该商标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而且还要证明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同时还要建议你公司必须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没有撤销该注册商标,你公司还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另外,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即我国《商标法》实行在先申请注册为原则、在先使用为补充的制度。如欲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尽早申请注册,以免被他人抢先注册。 咨询:我公司是一家拥有多家连锁店的餐饮企业,自开业以来,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在电视台、报纸、街边霓虹灯等媒体上大量作广告,消费者口碑较好,因此在餐饮行业内小有名气。但近日,我公司将店铺招牌文字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发现已被本地同行抢先成功注册了。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招牌?
  回复: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如果他人注册的该商标仍然合法有效存在,你公司就不能继续使用这个招牌了。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你公司使用的店招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如果你公司希望继续使用这个招牌,建议你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申请。不过,你公司必须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你公司使用该商标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而且还要证明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同时还要建议你公司必须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没有撤销该注册商标,你公司还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另外,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即我国《商标法》实行在先申请注册为原则、在先使用为补充的制度。如欲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尽早申请注册,以免被他人抢先注册。

分类: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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