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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4:10 浏览:6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分类: 刑事法规 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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