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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04:07 浏览:34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9〕1号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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