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全文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1:30 浏览:105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分类: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