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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应具有哪些特征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1:27 浏览:97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可分为两类:1)可分割单独行使著作权的合作作品;2)不可分割使用著作权的合作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从该条可以看出,合作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作创作人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

  二、合作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

  三、合作创作人应完全完成合作创作各自承担的内容,即应尽到合作创作的义务和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人的权利;

  四、不参加创作,只为创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资料搜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 合作作品应具有哪些特征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可分为两类:1)可分割单独行使著作权的合作作品;2)不可分割使用著作权的合作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从该条可以看出,合作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作创作人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
 二、合作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
三、合作创作人应完全完成合作创作各自承担的内容,即应尽到合作创作的义务和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人的权利;
四、不参加创作,只为创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资料搜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

分类: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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