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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权中共有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1:19 浏览:108

在物权法中,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契约,成一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享有一物之所有权。” 共有商标权既然借用了物权法共有的概念,那么,如何认识共有商标权中“共有”的性质?它是按份共有呢还是共同共有?

  作者认为,共有商标权一般应为共同共有为。共同共有的各商标权人对其共有的商标平等地享有不可分割的权利,作为客体的共有商标并没有被划分为若干份额时,共有商标权应当视为共同共有。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共同共有是基于一种共同关系,而共有商标权也是基于一种共同关系而形成的,这种共同关系就是各共有人必须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或者共同受让而成为共有商标权人。

  当然,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各共有人也可以按份共有同一商标。商标权毕竟是一种私权,应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分类: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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