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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02:23 浏览:302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2006]高检研发8号 【发布日期】2006.9.12【实施日期】2006.9.12【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请示》(陕检研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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