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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02:19 浏览:292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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