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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2:10 浏览:342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11月27日

分类: 刑事法规 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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