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1:58 浏览:218
(2002年8月9日 公经[2002]928号)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
你处经侦办字[2002]167号《我处在执行“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民航总局运输司,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民航财发[2002]101号)中的“国内机票”、“民航国内航班机票”是指“国内航空公司的国内航线机票”。
二、根据1993年8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37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非法代理销售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机票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三、非法经营销售国内航线机票和国际航线机票应予追诉的标准,应当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执行。
附: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的请示
我处在执行“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请示(2002年7月26日 经侦办字(2002)167号)
公安部二局:
2002年6月13日,我处受理一起伪造营业执照、无照经营国际机票代理业务的非法经营案件。初步工作查明,该案非法代理国际机票经营数额达1000余万元。
在办理该案实践中我处发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签发的,民航财发[2002]101号《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存在以下几个需请示的问题:
1、《通知》中的“国内机票”、“民航国内航班机票”的含义需要明确界定。
(1)国内机票、国内航班机票,是指国内航空公司国内航线航班机票,还是泛指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是否包含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航班机票?
(2)外国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的航班机票,是否属国内机票、国内航班机票?
2、我处查处非法代理销售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航班机票的案件,能否适用本《通知》?
3、《通知》第二条第2款规定,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涉嫌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处。
(1)该项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2)该项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应如何执行,是按其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还是按其非法获利数额认定?
上述问题我处急需解决,望能尽快明示。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