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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1:54 浏览:390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6年7月28日  公复字[2006]3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年5月31日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十二个月”的期限可以自2006年6月1日起算。

分类: 刑事法规 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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