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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9:41 浏览:131

一、试用期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同时,要注意妥善保存工资记录。

  二、试用期期间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是否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员工在试用期如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很多单位会以试用期为借口拒不负责。但事实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试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也是要赔偿的。

  三、试用期期满后可以再延长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长,否则,即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对签订的劳动合同增加附加的条件。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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