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1:41 浏览:310
(公复字[1994]4号 1994年5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东洋武士刀纳入管制刀具管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明确了管制刀具的范围。据此,我们认为,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规定,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应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制。
此复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