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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费用的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9:35 浏览:135

目前,我国职工生育费用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管理。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1)生育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院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是生育保险办法。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实行生育保险的地区:

  1.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3.女职工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上海的规定如下: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必须同时具备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这三个条件,并且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25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200元。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还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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