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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失业保险有必要吗?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9:31 浏览:132

失业保险,就是当你失业了,可以到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那里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大多数会觉得这个制度太好了,这样就不担心失业了,因此很多员工都赞成他们的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但是你转头想一想,如果你从不失业,这个失业保险金不就白缴了吗?从某一层面看,它只是政府将强制性地转移个人财产这种行业制度化了而已。

我们可以用另外两个险种来对比细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你去看病可以用医疗保险金来付费;养老保险,退休后你可以拿退休金。可以肯定的是,人总有生病的时候,尤其有得了大病付不起费的风险,所以,参加医疗保险是明智的;人总有退休的那一天,所以,参加养老保险为未来储蓄一下也是可行的。但失业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并不一定是必然的,也算不上是什么大风险,很多人可能在一个单位奉献一辈子,或者从一个单位跳槽到另一个单位,根本就谈不上是失业,那缴失业保险金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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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根本作用在于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暂时的救济,可是,一个失去工作的人尤其是短暂失业的人,就一定需要你去救济吗?他失业了,并不意味着他没钱吃饭,而且对于没饭吃的人,一般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为他提供帮助。再者,他失业可能是犯下错误照成单位受损,被老板炒鱿鱼的或者其它。其实我们该不该思考,这样的机制实际是在阻碍失业者的进取和社会的进步?

笔者认为,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功能是向那些确实有社会压力和经济困难又较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人们提供某些救济,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明条惯例才有人道依据。

在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那些无依无靠者提供生存救济的基础上,失业保险几乎成了多此一举的险种。再说了,这要么减少了个人所得,要么给用人单位增加了成本。

我们是不是应该重新思考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失业保险,就是当你失业了,可以到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那里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大多数会觉得这个制度太好了,这样就不担心失业了,因此很多员工都赞成他们的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但是你转头想一想,如果你从不失业,这个失业保险金不就白缴了吗?从某一层面看,它只是政府将强制性地转移个人财产这种行业制度化了而已。
  我们可以用另外两个险种来对比细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你去看病可以用医疗保险金来付费;养老保险,退休后你可以拿退休金。可以肯定的是,人总有生病的时候,尤其有得了大病付不起费的风险,所以,参加医疗保险是明智的;人总有退休的那一天,所以,参加养老保险为未来储蓄一下也是可行的。但失业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并不一定是必然的,也算不上是什么大风险,很多人可能在一个单位奉献一辈子,或者从一个单位跳槽到另一个单位,根本就谈不上是失业,那缴失业保险金有必要吗?
   失业保险的根本作用在于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暂时的救济,可是,一个失去工作的人尤其是短暂失业的人,就一定需要你去救济吗?他失业了,并不意味着他没钱吃饭,而且对于没饭吃的人,一般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为他提供帮助。再者,他失业可能是犯下错误照成单位受损,被老板炒鱿鱼的或者其它。其实我们该不该思考,这样的机制实际是在阻碍失业者的进取和社会的进步?
  笔者认为,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功能是向那些确实有社会压力和经济困难又较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人们提供某些救济,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明条惯例才有人道依据。
  在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那些无依无靠者提供生存救济的基础上,失业保险几乎成了多此一举的险种。再说了,这要么减少了个人所得,要么给用人单位增加了成本。
  我们是不是应该重新思考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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