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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贩卖伪造的澳大利亚法定贵金属纪念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1:31 浏览:170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贩卖伪造的澳大利亚法定贵金属纪念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年6月15日  公经金融〔2009〕184号)

      

经与国务院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心室函商,2009年6月15日答复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经侦办字〔2009〕48号”请示)

       

内容如下:

       

(一)澳大利亚法定货币(含贵金属纪念币)的官方造币厂只有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和澳大利亚珀斯造币厂,两造币厂均未生产过。五牛图。纯金纪念币。

      

 (二)所谓五牛图纯金纪念币不是澳大利亚法定货币。澳大利亚金币控股有限公司(在澳名称为澳大利亚金币总公司)是在澳注册的私人公司,并不具有生产和发行澳大利亚法定货币资格。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1 363号)、《关于重中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 244号)有关规定,国外金银纪念币进口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按照国务院有关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从2003年3月21日起,人民银行已停止审批白银进口(含银铸币),进口白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目前,金质纪念币的进口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四)对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仿制澳大利亚金币控股有限公司的商标、包装销售“五牛图”纯金纪念币的行为,有侵权的嫌疑,而澳大利亚金币控股有限公司本身也有混淆视听的行为,其如何处理,请你处依据已掌握的证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处理。

分类: 刑事法规 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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