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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在存单上加盖“三不”字样能否认定为存单内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1:30 浏览:249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在存单上加盖“三不”字样能否认定为存单内容的批复

公经(2001)1022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在存单上加盖“三不”字样能否认定为存单内容的请示》 (苏公经[2001]301号)收悉,经征求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定期存单票面记载的存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账号、利率、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期限应属于定期存款必须记载的主要内容;定期存单出具行在存单票面上加盖“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提前支取”等字样应视为存单出具行与存款人双方约定的内容。

       

二、根据《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1995年5月至1996年6月期间,单位定期大额存单可以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

       

此复。

分类: 刑事法规 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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