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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1:29 浏览:296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的批复

公经(2000)1329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请示》(苏公经侦[2000]426号)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只是不能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此复。

分类: 刑事法规 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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