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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9:22 浏览:112

1、报酬收入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2、招聘用工的凭证。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3、日常管理的凭证。如,考勤记录等。

  事实劳动关系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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