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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13 01:00:37 浏览:34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市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及铁路运输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办、市律师协会,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门:

 

 

现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诈骗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需要,现对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1)诈骗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1250份,或者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

 

 

(3)诈骗财物价值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多次诈骗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

(1)诈骗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12500份,或者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不满25000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25000份以上。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合同诈骗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贷款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

个人票据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票据诈骗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票据诈骗50万元以上,单位票据诈骗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5.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金融凭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l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金融票证诈骗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50万元以上,单位金融凭证诈骗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6.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个人信用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信用证诈骗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信用证诈骗50万元以上,单位信用证诈骗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7.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有价证券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有价证券诈骗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8.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个人保险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保险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保险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保险诈骗50万元以上,单位保险诈骗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下发前已经依照有关规定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虽未达到本意见规定的成罪标准,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免除处罚或者酌情从轻处罚。

 

在本意见施行以后,此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制定的有关文件的数额标准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如与今后颁布的司法解释或者本市公、检、法、司制定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按照司法解释或者本市公、检、法、司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分类: 刑事法规 地方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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