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39:45 浏览:325
信用卡诈骗罪律师咨询_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及法定刑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以下四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即用不真实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已经超过有效使用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挂失而开放的信用卡等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行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扔不归还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了前3种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划清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误用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允许使用信用卡的界限,后者所列行为因行为人不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没有使用欺诈手段,故不是犯罪。也要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
(2)划清本罪与使用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少财物的界限。后者因未达数额较大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划清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构成的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若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构成牵连犯,即目的罪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段罪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从一重罪处断,因两罪法定刑相同,按目的罪信用卡诈骗罪处断为宜。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