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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8:40 浏览:30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分类: 刑事法规 地方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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