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8:24 浏览:288
黑龙江省两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刑事法典 2017-11-19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我省抢夺刑事案件的有关数额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9日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