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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8:17 浏览:372

重庆市两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刑事法典  7月29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2013年11月11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48次审判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分类: 刑事法规 地方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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