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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57:37 浏览:208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冀人社发【2014】3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人民检察院负责具体实施的为侦查监督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运用法律惩罚犯罪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一般流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或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行为,应及时立案并调查取证,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以下证据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归入案件卷宗: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监察证复印件。
2.投诉人举报(投诉)材料(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投诉的)。
(1)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
(3)用工证明材料复印件;
(4)拖欠工资证明(如欠条、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5.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用人单位书面用工材料和提取的原始书证、物证。
8.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为保证案卷材料的合法性,案卷中采用的复印件,必须由提取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提取人在该件上签名或盖章。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对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依法控制行为人,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准确。
1.调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
2.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要求结案时间短、案情复杂的。
5.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调查的。
(四)公安机关对于公民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及时接受并制作《受案登记表》。经审查,如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处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投诉,并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如已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处理且达到立案标准的,应直接立案侦查。
三、向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行为人下达并送达执法文书的一般流程
(一)执法文书下达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属实,应当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一般为7日,特殊情况下整改期限可为3日以内。同时,根据情况进入行政处理内部审批程序,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
2.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发包方)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对于发包方尚未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者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文书下达给发包方;对于发包方已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者报酬,但承包方未向劳动者支付的,执法文书下达给承包方,同时责令发包方督促承包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执法文书送达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由该法人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的,也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当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时,送达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纳入案卷中。
3.当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告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纳入案卷中。
4.当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时,可以通过邮局采用挂号信件邮寄送达,挂号信件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一般流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少于2人)在依法查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后,应当撰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附件1),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附件2),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批准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连同移送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移送材料的复印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3)、《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及送达的相关证明材料、调查取证的案件卷宗。
(五)公安机关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附件4)上签字盖章,3日内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立案通知书》(附件5),送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立案的,填写《涉嫌犯罪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附件6),连同移送案件材料及时送回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填写《涉嫌犯罪案件撤销通知书》(附件7),连同移送案件材料及时送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公安机关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8)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填写《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附件9),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之日起3日内,填写《立案监督建议书》(附件10),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办理,建议未被采纳的,要及时答复或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九)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移送的,应当依法及时监督移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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