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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立案标准_天津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6:14 浏览:184

天津刑事立案标准_天津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为确保全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发展、治安状况和刑事司法的实际,现对我市关于刑法部分罪名的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意见第2条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判处刑罚。

 

 

 

  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0万美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5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5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10.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刑法第一百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750万元的;

 

  (二)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三)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三)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11.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二年内曾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二年内曾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1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

 

  (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二)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三)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四)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三)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1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1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75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罚: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处罚: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75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1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0.违法运用资金罪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1.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或者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5.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洗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因实施洗钱行为,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者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6.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集资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集资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事正义注: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6〕71 号)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标准的80%,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1)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2)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7.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贷款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贷款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8.票据诈骗罪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9.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罚。

 

  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罚。

 

  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处罚。

 

 

 

  30.信用证诈骗罪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1.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2.保险诈骗罪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3.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逃避缴纳税款,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3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5.虚开发票罪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5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6.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进行合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合同诈骗活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事正义注: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6〕71 号)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标准的80%,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2)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8.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不满100万支的;

 

  3.三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以上不满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满1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满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不满1500张(盒)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满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的;

 

  4.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曾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曾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曾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不满15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不满50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5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5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或者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十一)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二年内曾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二年内曾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财产罪

 

 

 

  39.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数额巨大”。

 

 

 

  40.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或者盗窃一般文物,或者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或者盗窃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或者盗窃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并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文物的,5件同级文物视为1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41.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未达到“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情形的“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四)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五)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七)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八)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九)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十)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第五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不满5万条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不满5000人次的;

 

  (三)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不满5万次的;

 

  (四)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

 

  (三)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万次以上的;

 

  (四)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42.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15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额在75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四)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五)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九)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数额在25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3.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抢得财物价值在15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二)曾因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重大生产建设等款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抢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

 

  (二)聚众哄抢重要军事物资的;

 

  (三)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重大生产建设等款物,后果严重的;

 

  (四)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4.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45.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46.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不退还”。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不退还”。

 

 

 

  47.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或者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或者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等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8.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9.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虽未达到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但多次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0.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二)多次破坏生产经营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破坏生产经营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六)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在50只以上的;

 

  (七)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六)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53.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在河道范围内非法采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不具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六)非法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不具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4.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5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一)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容留、介绍10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5人次以上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5人次以上卖淫,或者造成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传播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正义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此罪标准已发生变化,见下文)

 

 

 

四、贪污贿赂罪

 

 

 

  5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特别巨大”。

 

 

 

  57.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58.私分罚没财物罪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罚。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罚。

 

 

 

五、渎职罪

 

 

 

  59.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在3辆以上不满15辆,或者总价值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在15辆以上,或者总价值在150万元以上的;

 

  (五)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六)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60.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在5辆以上不满25辆,或者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在25辆以上,或者总价值在250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6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62.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125份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2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2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6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处罚:

 

  (一)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处罚:

 

  (一)致使国家税收损失数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6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750万元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65.放纵走私罪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走私犯罪的;

 

  (二)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不满15起次的;

 

  (四)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放纵走私犯罪5起次以上的;

 

  (二)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

 

  (三)放纵走私行为15起次以上的;

 

  (四)放纵走私犯罪,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附则

 

 

 

  66.本意见中的“多次”,是指3次以上。

 

 

 

  67.本意见中的“虽未达到”相关数额标准,除另有规定外,是指虽未达到该数额标准,但已接近该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68.本意见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69.本意见中的数额执行标准与情节认定标准,除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70.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下发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单独或者联合印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的数额执行标准以及情节认定标准的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以下罪名根据国家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整理,依据已附,仅供参考。

 

 

 

卖淫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四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毒品犯罪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六、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 “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贪污贿赂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二、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具有贪污罪“其他严重情节”六种情形(2-6)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危害环境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一、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

 

(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上述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刑法第286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四、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走私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一)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不满2500发,或者其他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 

 

(二)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的;  

 

4.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3.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  

 

4.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二、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数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2000张(枚)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数量在2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  

 

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万张(枚)以上的;  

 

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25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满50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10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满50件的;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5吨,或者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吨以上不满25吨,或者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1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6.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五、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第1款)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不满100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不满200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200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1000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二)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5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5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3.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4.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二)走私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七、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5)聚众阻挠缉私的。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10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安全事故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条、134条1款、135条、135条之一、136条、13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妨害文物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一、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二款)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二、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五、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刑法第41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恐怖极端主义犯罪

 

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

 

 

 

一、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

 

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

 

3.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二、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纠集他人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2.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3.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动组织中积极协助组织、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6.其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不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其他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三、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

 

2.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

 

3.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

 

4.其他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情形。

 

 

 

四、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者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

 

4.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

 

5.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情形。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六、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烟自由的;

 

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煸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ロ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6.煸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七、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的;

 

2.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图形、口号、徵章的服饰、标志的;

 

3.其他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情形。

 

 

 

八、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

 

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1.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2.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3.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5.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道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未经处理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邪教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2.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5.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7.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8.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的;

 

9.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10.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500张(枚)以上的;

 

1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的;(2)书籍、刊物250册以上的;(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的;(4)标识、标志物250件以上的;(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个以上的;(6)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

 

12.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50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0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250分钟以上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1000条(次)以上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实施本解释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本解释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5倍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9人以上重伤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偷越边境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一、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

 

(一)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二)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8条)

 

(一)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用卡犯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6〕71 号)

 

 

 

一、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诈骗4万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诈骗8万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诈骗40万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诈骗80万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属于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罪名

 

依据:附后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10人以上的;(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7)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1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以上;(3)符合上款规定(5)(6)(7)项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的。

 

 

 

三、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刑法第246条第1款)【3】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二)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六、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6】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七、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6】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6】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二款)【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十一、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7】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8】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2.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4.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5.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四、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9】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4.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10公里以上的;

6.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5000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8.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5.同时使用10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6.“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20公里以上的;

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十五、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刑法第225条)【9】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1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十七、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刑法第303条第2款)【11】

 

(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数量或者数额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十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12】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13】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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