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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办理部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5:50 浏览:309

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办理部门

 

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部门:

 

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也就是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官)。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为适应新的任务要求,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将监所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执行检察厅后,省级检察机关也相应成立了刑事执行检察局,而市、区、县级检察院还没有成立,仍然由监所检察处(科)负责审查。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在强制措施执行监督领域确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也可以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也进一步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刑事辩护律师咨询,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对象为负责审查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所在的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以及对应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如果系上级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二审案件的上诉人,辩护人可以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过驻所检察官转交至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或监所检察处(科)。

分类: 刑事法规 刑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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