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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5:06 浏览:191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自治区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接待、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活动全部推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另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

 

二、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其他的庭审、接待、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活动如有推迟或其他变动,我院将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尽早与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协商,尽快妥善安排。对特别紧急情况,我院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妥善处理请予积极配合。

 

三、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根据诉讼法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向我院提出延期申请,我院将依法另行安排、决定庭审时间。

 

四、疫情防控期间,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有关诉讼事项建议优先通过“宁夏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宁夏法院网(www.nxfy.gov.cn)、宁夏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含宁夏法院律师服务平台)(ssfw.nxfy.gov.cn)、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法院网上调解平台(tiaojie.court.gov.cn)等线上方式办理或咨询,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

 

五、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有关诉讼事项,应主动做好自身防护并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安检、人员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

 

六、执行、保全案件中,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的影响,敬请谅解。

 

七、疫情期间需办理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查阅档案等事项,不超过法定期限的,请延期办理;临近法定期限的,请邮寄材料并说明原因,我院将依法扣除计算期间。申诉信访的,请通过宁夏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或者邮寄方式提请。旁听庭审的,请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tingshen.court.gov.cn)旁听。

 

八、我院将科学合理安排、妥善有序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和诉讼服务工作,由此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自治区高院联系电话:

0951-5915376(立案、诉服)

0951-5915160(假期值班)

0951-5915180(审判管理)

 

2020年1月29日

分类: 刑事法规 地方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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